(2013)东民初字第5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原志刚诉秦昌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志刚,秦昌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5060号原告原志刚。被告秦昌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志刚与被告秦昌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远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