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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赖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赖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32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赖某某,男,1974年9月8日,汉族,居民,住南靖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赖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要求自行抚养非婚生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赖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赖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玲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