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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晶与郝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郝三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1029号原告王晶,女,汉族,1992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黄婷,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符玉君,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三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与被告郝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晶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晶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利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