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吴甪民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贾自成与陆小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自成,陆小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甪民初字第0022号原告贾自成,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告陆小龙,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自成诉被告陆小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自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贾自成负担。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珺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