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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台法民一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WING CHING NGAI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台法民一初字第2102号原告:黄xx,女,1983年11月4日出生。被告:xx,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原告黄xx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xx诉称:2003年6月份,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05年10月21日在台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2月26日生育女儿谭xx。2007年,被告申请原告移民美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生活方式不一样,双方之间经常打闹,致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原告回到中国后就没有再去美国。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现向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被告xx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21日,原、被告在台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2月26日,生育女儿谭xx。原告现在中国居住,被告现在美国居住,双方分居两地生活。2013年11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需要处理。另查,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8日通过国际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邮寄送达诉讼材料。被告于同年11月29日签收。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使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婚生女儿谭xx现在国内跟随原告一起生活,故女儿谭xx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诉请婚生女儿谭xx由其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xx与被告xx离婚。二、婚生女儿谭xx由原告黄活仙负责抚养,并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卫星人民陪审员  黄智强人民陪审员  伍红月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伍曼仪-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