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8月9日生,汉族,住址唐县。被告周某,男,197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址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月来审判员 张文良审判员 史二彪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翼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