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37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韩某诉韩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韩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3722号原告韩某,女,1978年4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贺维永,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1944年10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韩计喜,男,1966年12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612272414,汉族,农民,现租住徐州市大庙镇李庄村。系被告韩某某之子。委托代理人刘文彭,徐州市云龙区潘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韩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为2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