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中普诉被告王明启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普,王明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刘中普,男,1966年6月6日生。被告王明启,男,1984年5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普诉被告王明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中普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崇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