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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中普诉被告王明启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普,王明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刘中普,男,1966年6月6日生。被告王明启,男,1984年5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普诉被告王明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中普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崇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