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州朝阳贵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新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朝阳贵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新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民初字第2059号原告徐州朝阳贵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化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杰,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新丽,女,1964年10月14日生。原告徐州朝阳贵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新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2月15日、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位于本市复兴北路14号朝阳贵邦大厦2D15、2E21号两套房屋。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房款,余款一直未付清。原告催要无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房款79775元及违约金8153元(以最终拖欠的79775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4计算,从约定给付之日的次日计算至本次起诉之日,考虑被告履行能力,仅象征性主张8153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坐落于本市复兴北路14号朝阳贵邦大厦2E21号房屋,房价113500元,被告应于2003年11月25日前支付房款58500元,余款55000元于2003年11月30日前付清。当日,原被告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坐落于本市复兴北路14号朝阳贵邦大厦2D15号房屋,房价113500元,被告应于2003年11月25日前支付房款58500元,余款55000元于2003年11月30日前付清。上述合同规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超过90日后,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4的违约金。2004年12月31日,被告出具欠条两张:“欠条,今欠徐州朝阳贵邦房地产开发公司2E21房款伍万元整,欠款人王新丽,二00四年12月31日”;“欠条,今欠徐州朝阳贵邦房地产开发公司2D15房款伍万元整,欠款人王新丽,二00四年12月31日”。之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所欠房款,至本次诉讼时止,尚欠原告房款79775元。2006年,原被告协商在原合同基础上宽限付款期限,为此重新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2006年2月15日,原被告补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坐落于本市复兴北路14号朝阳贵邦大厦2E21号房屋,房价113500元,被告应于2006年2月10日前支付房款58500元,余款55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2006年10月15日,原被告补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坐落于本市复兴北路14号朝阳贵邦大厦2D15号房屋,房价113500元,原告应于2006年2月10日前支付房款58500元,余款55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上述合同规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超过90日后,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4的违约金。另查明,2005年3月2日,上述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备案,被告已经办理了上房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被告拖欠原告房屋尾款79775元,依法应当清偿,并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违约金8153元,符合约定标准。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新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徐州朝阳贵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79775元、违约金81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新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宁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乔小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