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0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胡XX与李X、朱X、白XX、郑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XX,李X,朱X,白XX,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021-2号申请执行人胡XX委托代理人胡XX被执行人李X被执行人朱X被执行人白XX被执行人郑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XX与被执行人李X、朱X、白XX、郑XX(2013)横民初字第0052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X、朱X于2013年11月19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被执行人李X自动履行30000元,其余未履行。被执行人白XX、郑XX自愿以工资收入作担保。申请执行人胡XX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9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XX在横山县殿市镇中心小学处有工资津贴收入,被执行人郑XX在横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有工资津贴收入,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将被执行人白XX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工资津贴卡(账号:2710112401109000681781)予以冻结,同时扣留了被执行人郑XX在横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每月工资津贴收入2500元,至扣足案件款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工资变化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岩审判员 樊凤华审判员 崔海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