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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一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陈智娟与安徽省旌德县申亚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娟,安徽省旌德县申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一初字第00262号原告:陈智娟,女,1974年6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三毛,安徽刘三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旌德县申亚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章江北,旌德县旌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智娟诉被告安徽省旌德县申亚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智娟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智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智娟负担。审 判 长  周家青代理审判员  姚小玉人民陪审员  侯英英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司 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