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孙利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利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西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孙利萍。申请人孙利萍要求宣告孙利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孙利珍,女,1953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翠苑新村三区70幢3单元303室。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孙利珍的妹妹。孙利珍于1978年发病,失眠、无故发笑、自语一年,1980年1月15日进入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1980年4月28日出院时病情缓解,2008年11月13日被鉴定为精神残疾3级。父亲孙伯龄于2009年6月5日病故,其在遗嘱中指定孙利华与孙利萍为孙利珍的监护人。现兄弟姐妹六人一致同意孙立华与孙利萍为孙利珍的监护人,经所在社区翠苑新村三区社区备案并出具说明书。现申请人申请宣告孙利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2月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如下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孙利珍为精神分裂症(慢性),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利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於 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