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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界民一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界民一初字第00483号原告:程某某,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蕾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