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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泽执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加军、淮安市佳惠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加军,淮安市佳惠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泽执字第1414号申请执行人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泽县城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加军,男,公民身份号码3208291966********,汉族,住洪泽县岔河镇淮宝南路**号。被执行人淮安市佳惠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泽县岔河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加琴,该公司总经理。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加军、淮安市佳惠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泽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43480元,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此亦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泽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章熙全执行员  王 俊执行员  高洪洲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