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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王文广与张亚杰、张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广,张亚杰,张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双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王文广,男,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李艳,吉林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杰,女,1958年12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张巍,男,1960年1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王文广诉被告张亚杰、张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广、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亚杰、张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分别于2012年11月22日、2012年11月23日、2012年12月3日向原告借款共计180000元,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无力偿还,故双方协商二被告将自有的长春市双阳区运输公司家属楼东三门501室房屋卖给原告,房屋价格为208000元,二被告的欠款180000元抵充该房屋的部分价款,余款28000元在二被告交付房屋时一次付清,双方于2013年6月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于2013年6月22日前交房,二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保护其合法权益。被告张亚杰、张巍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亚杰、张巍为夫妻关系。2012年11月22日被告张亚杰、张巍向原告借款70000元,2012年11月23日被告张亚杰、张巍向原告借款70000元、2012年12月3日被告张亚杰、张巍向原告借款40000元,以上三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张亚杰、张巍未偿还。2013年6月2日,原告王文广与被告张亚杰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王文广购买甲方张亚杰名下房权证号为长双权字第606195**号,建筑面积为87.36平方米的长春市双阳区运输公司家属楼东三门501室私有住宅,房屋总价款为20800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张亚杰协助乙方王文广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乙方王文广承担,并约定甲方张亚杰于2013年6月22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王文广。2013年11月12日,原告王文广与被告张亚杰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付款方式为以被告张亚杰、张巍欠原告王文广的借款180000元冲抵房款,剩余房款28000元于交房之日一次付清。期间,被告张亚杰、张巍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了原告王文广,后经原告多次催促协商,被告张亚杰、张巍至今未交付房屋,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保护其合法权益。上记事实有原告王文广、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艳的当庭陈述,张磊的证人证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长双权字第60619585号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11月22日二被告出具的借条、2012年11月23日二被告出具的借条、2012年12月3日二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为凭,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广与被告张亚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清楚明确,合同双方均应当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被告张亚杰、张巍应当从涉案房屋中迁出,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王文广占有,保证交付的房屋没有抵押、无人租赁使用、没有拖欠的水电费用等债务,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亦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在二被告交付房屋之日一次性付清房屋余款,并承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产生的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亚杰、张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从涉案房屋中迁出,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王文广占有;二、原告王文广于被告张亚杰、张巍交付房屋之日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28000元;三、被告张亚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文广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按照房产档案登记部门要求到场、提供应由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王文广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被告张亚杰、张巍承担,执行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雨萍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双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