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商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朱佳恩与姚伟飞、高尔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佳恩,姚伟飞,高尔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再字第3号原审原告朱佳恩。原审被告姚伟飞。原审被告高尔军。原审原告朱佳恩与原审被告姚伟飞、高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月27日,本院作出(2014)杭萧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朱佳恩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朱佳恩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损害本案相对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朱佳恩撤回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朱佳恩负担。审判长 严 樱审判员 邬新利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