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埇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孙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埇刑初字第0012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抓获,同年10月2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8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3)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群、张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国家级护士执业资格证考试在宿州市设考点。在2012年5月19日考试前,宿州卫校老师王治业、张士臣(已判刑)预谋卖考试答案赚钱。张士臣找到李华东(已判刑)共同联系,在网上联系从一姓张的宿州市人处购买答案,后找到王丹和一河南人(基本情况不详)购买考试用的无线接收器(即作弊器)。王治业又安排杜文苏(已判刑)及杜文苏的舅舅被告人孙某,联系准备参加考试人员,承诺交4000元购买答案,包过考试,不过退钱。王治业、杜文苏与被告人孙某共收取考生司某、张某、陈美华、陈某、李某等78人现金约30万元。考试前被告人孙某、杜文苏按照王治业的安排将其中的18.72万元交给张士臣、李华东,张士臣、李华东使用其中一部分资金用于支付购买答案及作弊器。2012年5月18日晚,张士臣、杜文苏等人在本市新汽车站附近“有意思”快餐店发放作弊器,每个作弊器收取考生300元押金,部分考生拿到作弊器,部分考生没有拿到作弊器。2012年5月19日考试时,张士臣、李华东等人在宿州市十一中、下关中学考点,向购买答案的考生发送考试答案信息,大部分考生没有收到答案。考试结束后,部分考生到公安机关报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孙某定罪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孙某在有期徒刑一至二年期间量刑。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国家级护士执业资格证考试在宿州市设考点。在2012年5月19日考试前,宿州卫校老师王治业伙同张士臣(已判刑)预谋卖考试答案赚钱。张士臣找到李华东(已判刑)共同联系,在网上联系从一姓张的宿州市人处购买答案,后找到王丹和一河南人(基本情况不详)购买考试用的无线接收器(即作弊器)。王治业又安排杜文苏(已判刑)及杜文苏的舅舅被告人孙某,联系准备参加考试人员,承诺交4000元购买答案,包过考试,不过退钱。王治业、杜文苏与被告人孙某共收取考生司某、张某、陈美华、陈某、李某等78人现金约30万元。考试前被告人孙某及杜文苏按照王治业的安排将其中的18.72万元交给张士臣、李华东,张士臣、李华东使用其中一部分资金用于支付购买答案及作弊器。2012年5月18日晚,张士臣、杜文苏等人在宿州市新汽车站附近“有意思”快餐店发放作弊器,每个作弊器收取考生300元押金,部分考生拿到作弊器,部分考生没有拿到作弊器。2012年5月19日考试时,张士臣、李华东等人在宿州市十一中、下关中学考点,向购买答案的考生发送考试答案信息,大部分考生没有收到答案。考试结束后,部分考生到公安机关报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收条,证明孙某于2012年5月8日收到丁某4000元购买仪器款,考试不过全额退款。二、证人证言(一)证人司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底,她考护士资格证,问同学王乐是否能买到答案,王乐给了她一个电话号码:159××××7549,她打电话,对方自称姓孙,交款4000元,包考试通过,如果考不过,全额退款或者找人给办个资格证。2012年5月14日,她和同事杨毛林在道东伤骨科医院见到那个姓孙的,交了8000元钱。18日21时许,姓孙的讲到宿州学院西边的有意思快餐店里买作弊器,她和杨毛林到那以后,看到有好多人都在买作弊器,她和杨毛林交了600元钱买了2个作弊器。考试后再拨打姓孙的电话,一直都关机。(二)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她孩子王天琪2012年5月19日考护士资格证,她听别的学生讲找王治业老师可以买答案。她到卫校问王治业老师可能买到答案,王治业老师给了她一个电话号码139××××7549,那人姓孙,5月15日她联系姓孙的,下午在伤骨科医院见面,她把王天琪的准考证复印件和4000元钱给了姓孙的,姓孙的没有给她打收条。5月18日中午姓孙的给她孩子打电话让拿300元钱领机子,但没有说到什么地方去领。直到考试那天也没有拿到机子。(三)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她5月19日参加护士资格证考试。同学王尔雯说王治业老师给一个电话号码139××××7549,同这个号码联系可以买到考试答案,她就打电话和对方联系。一个男子说有答案,交4000元钱保证能够考过去。5月15日她交了4000元,5月18日晚上22时许,她按照对方电话里说的在宿州学院西侧“有意思”快餐店见到了一名男青年(二十多岁),收300元押金拿到一个白色的仪器。她考试时仪器根本不能用。是王治业叫她去“有意思”快餐店拿仪器的。(四)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她参加2012年5月19日护士资格考试,王治业老师给她电话号码139××××7549买答案,考试时她因为害怕没敢带作弊器。但回到房间发现作弊器上都收到了全部答案。经网上查询,是一样的。(五)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她参加2012年5月19日护士资格考试,王治业老师给她电话号码139××××7549买答案,她联系后与同学李某的妈妈一起交给对方一个男的4000元。后在“有意思”快餐店二个男的发的作弊器,她交300元,后那人被派出所带走了。考试时她和李某因为害怕都没敢带作弊器。但回到房间发现她俩的作弊器上都收到了答案。经网上查询,答案是对的。考场上也有人收到了,不知道名字。那人作弊被当场抓住,作弊器收走了。(六)证人窦某的证言,证明她某5月13日她们问老师王治业从哪里能弄到答案,听人讲王治业去年帮人弄到答案,王老师给了一个139××××7549的电话,并讲对方姓孙,出现其他事可不管。她们就和姓孙的联系,被约到汴河路“有意思”快餐店见面,谈好一份答案4000元钱,她们四人每人交了4000元钱。18日20时许,她们与姓孙的联系到“有意思”餐厅见面,姓孙的讲要交300元钱押金购买一块电子表,押金等考完试以后可以退,给她们发了一个像MP3一样的东西。考试时,孙姓男子给她们的仪器没有任何作用,她们才知道被骗了。(七)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15日,她给卫校的王治业老师发个短信,问他护士资格证答案的情况,王治业给她回个信息,里面有一个电话号码139××××7549,后来她给139××××7549打电话联系,她就讲是王老师让打的,对方讲那就对了,能给你弄到答案,每个人4000元钱,含仪器费300元,交给那个人4000元钱的时候,她看了那个人的身份证号××,知道叫孙某。5月18日晚上孙某给她打电话,让她到新汽车站对面拿仪器,她去拿了,后来发现仪器不管用,才知道被骗了。孙某手机关机,事后联系不上。(八)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15日她同学胡某给她们卫校的老师王治业联系,希望能搞到护士资格考试的答案,王治业给胡某一个人的电话,那个人叫孙某,讲给那个人的联系就行了。她们给孙某联系,孙某讲能办这件事情,每个人得4000元钱,含仪器300元。讲好后,她和胡某把8000元给了孙某,5月18日晚上,孙某给胡某打电话叫她们到新汽车站对面“有意思”快餐店拿,当时仪器是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发的。她认识那个女的,是她们卫校的学生。考试时和考试后都没有收到答案。(九)证人刁某的证言,证明她要考护士资格证,听她同学沙某说有人在出售作弊器,作弊器上有护士资格的试题答案,沙某把心理老师王治业的号码给她,王治业把出售作弊器一方的号码给她,对方号码是139××××75490。她和卖作弊器的人联系,对方是个男子,说要在15号以前交钱,每个人4000元钱,18号再拿仪器。5月12日下午,她在宿州学院西边的金海岸浴池门口走道里交了4000元钱,对方没有给她收据。18号晚上20点,她到宿州学院西边“有意思”快餐店没有拿到仪器。(十)证人崔某的证言,证明她要考护士资格证,听同学沙某讲有人在出售作弊器,作弊器上有护士资格证的试题答案,心理老师王治业给她个号码139××××7549,她和卖作弊器的人联系了,对方说最迟在15号交钱,一个仪器4000元钱,18号下午拿仪器,并保证作弊仪器能让她保过。她5月13日下午16点多在宿州学院西面工商银行旁边的铁门里面交给对方4000元,没有给她开收据。后来她没有拿到仪器。(十一)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19日她参加护士资格证书考试,她的老师王治业给了她一个号码,说可以买到护士资格考试的答案,她与对方联系了,对方是一名男子接的电话,说5月15日之前交钱,保证护士资格过关。2012年5月12日下午14时左右,她在金海岸的巷内将4000元钱现金交给了对方,后来她没有拿到仪器,考试后与他们联系不上。(十二)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她2012年5月19日参加护士资格考试,她校友给她讲个电话号码,那人叫孙某,和王治业老师是一起卖作弊器。5月8日她联系了孙某,孙某讲一次性付清4000元钱现金买作弊器保证过关,不过的话全额退款。当天下午2点多钟在实验中学门口将4000元钱现金交给孙某,孙某给她打了一个收条,收条上写着:今收到丁某人民币四千元钱,有不过全额退,在考试前一天发放电子仪器。18日上午孙某给她联系让准备300元钱领仪器,她那天没有领到仪器。(十三)证人沙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19日她参加护士资格证书考试,她的老师王治业给她打一个电话,说同这个电话号码联系可能买到护士资格考试的答案,她打那个电话,对方是一名男子,讲有答案,要4000元钱,保证能够考过去,让她5月15日来宿州交钱。5月13日16时左右她和对方联系,在宿州市实验中学对面的李元巷交给对方4000元钱,对方讲5月18日下午联系拿仪器,她一直没有拿到仪器。(十四)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她要考护士资格证。听同班同学沙某说现在有人在出售作弊器,作弊器上有考护士资格证的试题答案,沙某提供出售作弊器一方的电话号码是139××××7549,她于5月12日用她同学的手机给出售作弊器的人联系,对方是个男的,说每个作弊器售价是4000元,必须先交钱,考试前把作弊提供给她,她在新汽车站对面交了钱。但考试时没有收到答案。三、同案犯供述(一)同案犯王治业的供述,称是杜文苏给他卖答案人的号码,他把这个号码给需要的学生,并称不参与这件事,他没有和张士臣联系,也没有组织收钱,没有参与卖答案作弊的事,也没有分到一分钱。(二)同案犯张士臣的供述,称是王治业找他要他想办法弄答案和设备,让他到宿州信息网找人联系,并且说以前找卫生局的人买答案,今年不行了。于是他通过QQ联系了一河南人买作弊器。王治业又通过学生杜文苏及其舅孙某组织学生交钱,每一个学生给他2400元钱,他将钱交给卖答案和作弊器的王丹和河南人,收钱的时候,他和李华东一起去的,李华东也帮忙了,他给李华东20000元钱。在考试时,当时他们留了一个作弊器用来看可发答案的。在考试时作弊器收到答案了。上午一场他在十一中门口等着的,下午是在下关中学等着的,下午他没去,李华东说下午也收到答案了,答案应该是正确的。(三)同案犯李华东的供述,称他与张士臣一起参与卖作弊器的事,张士臣用他的手机联系的卖家,后来与他一起到道东伤骨科医院门口拿的钱。张士臣给了他二万元钱。在考试前一天,张士臣找了一辆轿车,通过仪器往作弊器里发资料。当时是下午六、七点钟,在火车站附近他将车停在路边,用仪器往作弊器里发资料。经过实验证明作弊器能够收到发射器发的答案。(四)同案犯杜文苏的供述,称2012年5月19日报案称被人诈骗了。王治业找到她叫她联系今年参加报考护士资格证的同学,讲能通过关系搞到答案,每个人4000元钱并叫她收钱。因为王治业不便出面,让她找一个亲近的人,她就找到了她舅孙某。后来,王治业让她们把钱交给张士臣,听她舅讲分两次给张士臣160000元钱,当时张士臣和另外一个男的一起来拿的。后来张士臣让她去拿作弊器时被抓了。她收钱的那两个学生,一个完全没有收到答案,另一个下了考场才收到。答案是否是正确弄不清,她也交了4000元。四、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称2012年4月份一天,王治业主动打电话找他,当时他外甥女杜文苏在宿州市卫生学校上学,王治业也是他外甥女的男朋友,电话里王治业讲让他帮王治业给学生卖学习资料,他同意了。当天晚上他和王治业在宿州市他二姐孙秀英家里见了面,王治业讲最近有些忙,现在需要卖学习资料给学生,说如果有人打他电话,让他跟打电话的人约好在什么地方见面,见面后你把对方的钱收下来,同时记下付钱人的姓名和电话,等回来后把当天付过钱的这些人的电话和姓名告诉王治业,然后由王治业直接发给对方学习资料。当时他同意了。他负责收钱总共是一二十天的样子,分别在宿州市师专学校门口、宿州市伤骨科医院门口、宿州卫校门口、宿州市汽车站门口收的钱。都是对方给他打电话,约好在什么地方见面,然后他自己赶过去收对方的钱,然后记下对方的电话号码、姓名和钱数。当天晚上他就把收的钱和姓名、电话全部交给王治业,他总共收了三十多人的钱,大约收了十来万元的钱,收的都是现金,交钱的大部分都是卫校的学生,也有家长陪着学生交钱的。每个人交钱都不一样,有的交2600元钱,有的交3000元,有的交3500元钱,具体每个人交的钱不一样都是王治业与对方谈好的。他干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王治业给他1300元钱。后来他亲戚告诉他的,说他参与卖学生的复习资料实际上是卫校学生的考试答案。本案其他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5月19日17时许,宿州市公安局接司某、张某等十余名学生报案称被骗,遂案发。2013年10月14日11时40分许,浙江省台州火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出站口将孙某抓获。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孙某出生于1964年11月11日。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刑终字第0022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3年11月20日,王治业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张士臣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华东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杜文苏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追缴王治业、张士臣、李华东、杜文苏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没收作案工具无线接收器(即作弊器)17套。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为牟取私利,共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并泄露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小强审 判 员 赵 磊人民陪审员 刘 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付 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