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民大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法民大初字第31号原告于某,男。被告朱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李健荣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