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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民大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法民大初字第31号原告于某,男。被告朱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李健荣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