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刑二终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周华敏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华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刑二终字第0023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华敏,油漆工。曾因盗窃,于2006年2月17日被扬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华敏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4)扬邗刑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周华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周华敏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周华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人)周华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华敏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对原判决表示服判,同时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1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华敏撤回上诉。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刑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铭审 判 员 魏 雪代理审判员 陈圣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