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初字第36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济南嘉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众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嘉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众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3607号原告济南嘉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培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艾蕾,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先娟,女,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济南市。被告山东众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嘉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众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嘉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嘉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树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