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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催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慈溪市美诺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慈溪市美诺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因被盗银行承兑汇票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美诺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催字第237号申请人:慈溪市美诺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央南。申请人慈溪市美诺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因被盗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31300051/31371619、出票日期2013年9月16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宁波美志工具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美诺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巷支行、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慈溪市美诺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以该汇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美诺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