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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秀与被告朱玉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秀,朱玉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张国秀,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朱玉东,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秀与被告朱玉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秀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秀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秀负担。审判员  王德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佳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