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秀与被告朱玉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秀,朱玉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张国秀,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朱玉东,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秀与被告朱玉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秀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秀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秀负担。审判员 王德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佳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