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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杭辖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杭州运河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众彩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赵长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众彩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赵长安,杭州运河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辖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众彩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安。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长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运河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妹。上诉人浙江众彩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赵长安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运河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3)杭拱商初字第2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均在杭州市西湖区,且借款汇出地亦不在拱墅区。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企业借贷纠纷,依法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鉴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进行明确约定,依法可确定出借方即杭州运河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浙江众彩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赵长安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瞿 静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