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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勇与李绪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李绪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住平原县。被执行人:李绪宝,男,汉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绪宝之妻的工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国审判员 :张金亮审判员 : 艾 燕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华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