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封法南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2014)肇封法南民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封法南民初字第47号原告岑某,女,汉族。被告邓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岑某承担。审判员 侯国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冼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