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中行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周进、黄善东与湘潭市雨湖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进,黄善东,湘潭市雨湖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潭中行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进,男,194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善东,男,195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桔园路85号。法定代表人丁书炎,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勇,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该局干部,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颜俊,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该局干部,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周进、黄善东与被上诉人湘潭市雨湖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处罚一案中,因上诉人周进、黄善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防修审 判 员 刘定钧审 判 员 谢 颖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