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秋生诉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生,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行初字第1号原告:李秋生,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邢台市。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金宇,该区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生诉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拥力审 判 员 陈建国人民陪审员 王社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亢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