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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秋生诉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生,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行初字第1号原告:李秋生,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邢台市。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金宇,该区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生诉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拥力审 判 员  陈建国人民陪审员  王社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亢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