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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李轩、曾小华与姚浩、姚义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轩,曾小华,姚浩,姚义,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李轩,男,生于1986年11月2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原告曾小华,女,生于1988年1月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被告姚浩,男,生于1987年6月1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被告姚义,男,生于1985年9月1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叶惠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志荣,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柯勇,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轩、曾小华诉被告姚浩、姚义、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轩、曾小华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轩、曾小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轩、曾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2元,依法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李轩、曾小华负担。审判员  李清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