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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徐志珍与王炀、俞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珍,俞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0005号原告徐志珍,无业。委托代理人时良锦。被告俞静。委托代理人鲁浩,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志珍与被告俞静、王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月英独任审判。原告庭前申请撤回对王炀的起诉,本案于2014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志珍委托代理人时良锦、被告俞静委托代理人鲁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志珍诉称,2011年3月10日,案外人赵建平向原告借款30万元做生意,由被告俞静及王炀担保。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近半年来,借款人赵建平不知去向,被告俞静及王炀也以种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被告俞静辩称,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应追加赵建平为共同被告。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0日,原告徐志珍(甲方)与案外人赵建平、肖莹(乙方)及被告俞静、王炀(丙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因生意周转需要,由赵建平、肖莹向徐志珍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长期,俞静、王炀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限至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止;如乙方逾期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承担违约金;《收据》是甲方履行了提供出借款项并交付给了乙方的证明等内容。该借款合同后附赵建平出具的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出借人徐志珍提供的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长期。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后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收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赵建平、肖莹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由被告俞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要求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被告俞静偿还借款30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借款合同没有履行,与赵建平出具的收据不相符,对被告的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志珍借款3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俞静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月英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海霞后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