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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山东东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与青岛海宁佳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济南天地中和传媒有限公司,青岛海宁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第68号原告山东东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沙铭海,总经理。原告济南天地中和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宫成生,董事长。被告青岛海宁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李传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济南天地中和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宁佳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东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济南天地中和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济南天地中和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济南天地中和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0元,由原告山东东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济南天地中和传媒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燕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