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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单德霞、贾书朋、单振朝、河北宏博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德霞,贾书朋,单振朝,河北宏博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二初字第22号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威县,组织机构代码40334596-X。负责人赵少波,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德霞,男,汉族,1954年11月24日出生,邢台市威县人,住本县。被告贾书朋,男,汉族,1958年3月12日出生,邢台市威县人,住本县。被告单振朝,男,汉族,1978年4月1日出生,邢台市威县人,住本县。被告河北宏博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组织机构代码57551371-2。法定代表人王立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单德霞、贾书朋、单振朝、河北宏博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愿庭下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英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华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