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利新与张志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新,张志贤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张利新,农民。被告张志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新诉被告张志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以被告已给付运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利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利新负担。审判员 吴海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