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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冷学臣与李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学臣,李洪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冷学臣,男。1949年生。被告李洪涛,男。1961年生。原告冷学臣诉被告李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0日起诉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学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洪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洪涛于2010年5月收取原告购房款23万元,但无力交付房屋,后被告返还8万元给原告。下余15万元经我多次催要未付。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购房款15万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当庭出示署名李洪涛的收条一张。内容是:今收到冷学臣房款23万元,老食品门向南从东向西第16、17间。3个月付房。2010年5月10日。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洪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两次公告费300元,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判长  李中淮审判员  王玉慧陪审员  熊志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