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许某某失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旬刑初字第00079号公诉机关旬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生于1953年X月X日,身份证号:6104291953********,小学文化程度,住旬邑县清塬镇赵家村,农民。2013年3月7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交旬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旬邑县公安局以被告人许某某面部、右手、左下肢烧伤严重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建议本院变更强制措施,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由旬邑县公安局执行。旬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旬检刑诉(2013)第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失火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蒙爱丽、李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4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本村桑家沟老村办林场承包的耕地内整地时,为了方便整地,将承包地内的荒草用气体打火机点燃。大约14时许,忽然风大,点燃的荒草被刮到了山坡的林地内,引起林地失火。次日凌晨3点多扑灭,火势持续长达13小时之余。经现场勘查,总过火面积为841亩,共涉及两个镇三个小班,其中疏林地60亩,宜林荒坡781亩,烧伤刺槐树木1200多株。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林区野外用火规定,造成林地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失火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未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旬邑县清塬镇赵家村桑家沟老村办林场承包的耕地内整地时,为了方便整地,将承包地内的荒草用气体打火机点燃。当日约14时许,因风势忽大,点燃的荒草被刮到了山坡的林地内,引起林地失火,次日凌晨3点多火被扑灭,火势持续13小时之余。期间,被告人许某某积极参与扑火。后经现场勘查,总过火面积为841亩,共涉及两个镇三个小班,其中疏林地60亩,宜林荒坡781亩,烧伤刺槐树木1200多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林木、林地权属证明:证明2013年3月9日,旬邑县城关镇安仁村村委会证明林地属旬邑县城关镇安仁村管辖,林木归城关镇安仁村二组集体所有。2013年3月7日,旬邑县清塬镇赵家村村委会证明林地属旬邑县清塬镇赵家村管辖,林木归许某某、吕某某、赵某某及村集体所有。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3年3月4日,旬邑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扣押被告人许某某气体打火机一个。3、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许某某、被害人赵某某等人及证人的身份情况。(二)被害人陈述1、赵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3月4日下午3点多,自己村上喇叭喊让村上人都去桑树沟打火,听到喇叭后,自己就拿着锨去沟里打火。到了火场后,看见火势很大,沟里打火的人也很多,整个沟里都着火了,自己就跟着一块打火,大概到3月5日凌晨3点多火基本上打灭了。被烧伤的大部分是刺槐幼树,还有荒山。被烧的林木有自己的,有许某某的,还有吕某某的,其他都是集体的。自己的面积是30亩,其他人的不清楚。听别人说火是许某某烧自己家地里荒草时点着的,当时打火的人都知道。2、吕某某陈述:证明过火的林地有自己家的,还有赵某某的,还有谁家的自己不清楚。自己家的是35亩,别人的面积不清楚。(三)证人证言1、杜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3月4日下午5点多,自己接到村书记电话,说姚峪沟着火了,让去看一下,并让及时通知人员上山打火。自己就联系群众上山扑火。到达火场后,火已经从清塬那边蔓延到安仁村地形上了,看火势比较大,难以控制,就让人挖隔离带阻止火势蔓延。火是在3月5日凌晨3点多灭的。过火的地形是安仁村集体的,事后听人说是清塬人烧地里的荒草时引着的火。2、赵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3月4日下午2点多,同村的杨某给自己打电话,说桑家沟村办林场着火了。自己就叫上孙某某一块下沟里去看。到了火场以后,看见许某某和文某某正在打火,火势很大,当时火已经烧到沟里头了,烧了好几个硷了。自己就返回村上在村里喇叭上喊人,让村上人都去桑沟打火。后来,县防火办、镇上还有邻村的人都来打火了。大概到3月5日凌晨3点50分火基本打灭了。被烧伤的大部分是刺槐幼树,还有荒山。被烧的林木都是私人的,有许某某的、吕某某的还有赵某某的。火是许某某烧自己家地里荒草时点着的,当时打火的人都知道。姚峪沟着火的林地有赵某某30亩,吕某某35亩,许某某30亩,剩余的都是村集体的。3、文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3月4日早上9点多自己在沟边承包地里挖玉米杆,到下午2点多时,发现沟下面有很大的烟,时间不长,同村一组的许某某在沟下面喊自己,让自己下去帮他扑火,自己下去时发现火已经从许某某家的地里往下烧了两个硷,自己在硷上面打火,他在下面打火,过了一会见火势太大控制不住,他上来让自己回村上再叫一些人来打火。自己说刚从坡上下来时,就听到村上喇叭在召集群众前来扑火。当时自己还在继续打火,许某某因扑火时手、脚都严重烧伤坐在旁边。他的右手表皮已经全部烧伤脱皮,血淋淋的,双脚也同时被烧伤,左脚受伤比较严重,双脚都在流黄水,鞋都被烧坏了。十几分钟后,村主任带着村上大概十几名群众也下来扑火,自己打火打到4点多回家吃饭,吃完饭又下去打火了,直到晚上6点多回家。村上干部和群众下来时间不长,县上和镇政府的人都到现场一同组织扑火。在打火时自己听村主任赵某某说一组杨某给他打电话说老林场着火了,他才组织群众来扑火的。自己4点多吃完饭,去许某某家探望他的伤势时,村诊所医生吴某某看他伤势严重让他转到县医院诊治,并用他的面包车把许某某送去县医院治疗。4、吴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3月4日下午3点多,许某某的老婆和侄子拉着许某某到自己的诊所,说许某某在桑树沟地里烧荒草时,不小心把沟烧着了,打火时把自己烧伤了,让自己给他看一下。自己看他烧的太严重,就用车把他送到县医院急诊科,结果急诊科的医生说许某某烧伤太严重,县医院没有烧伤专科,没办法治疗,让去西安治疗,自己又用车把他送到西安中心医院烧伤科,他住上院后自己就回来了。他右手和双脚烧伤特别严重,来的时候还在冒气,双脚和手在流黄水。5、杨某证言:证明2013年3月4日下午2点多,自己村上喇叭喊让村上人都去桑树沟打火,听到喇叭后,自己就拿着锨往沟里走,走到半路上碰见许某某一瘸一拐的,正在往上走,就问他腿咋了,他说烧地里荒草时,突然间吹大风,火烧的太大,他打火时把自己烧伤了,要不是别人把他拉上来,他就被烧死了。他还给自己看他的脚,当时烧的很严重,在流黄水。自己看沟里正在打火,也没多说,就下沟里去了,他也回去了。6、刘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3月4日下午5点多的时候,村书记岳某某给自己打电话说:“姚峪沟着火了,赶紧打火走”。自己就拿了一把铁锨,和村上的其他群众一块去打火,到了火场,见火势很大,沟上面也有森林消防和清塬镇的群众以及干部,都已经来打火,火已经烧到自己村的地界上了,村上群众就赶紧挖隔离带,阻止火势更大的蔓延。火一直持续到第二天早上三四点才灭的。听人说是清塬一个村民整地时点着的火。5、岳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3月4日下午5点多,自己接到城关镇电话说姚峪沟着火了,说是清塬镇的火蔓延来的,让自己组织人员上山打火。自己就联系村上干部,组织人员上山打火,到达火场后,火已经蔓延到安仁村的地形上,自己就让村民赶紧挖隔离带阻止火势蔓延。当时满沟都是火,清塬那边也烧着,具体不知道是咋回事,事后听人说是清塬那边的人在地里整地烧荒草引着的。着火的地形是安仁村二组集体的。(四)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证明自己承包村上桑家硷老林场有20多年了,里面种的全是苹果树,都已经死了。所以想把苹果树挖了种庄稼,但是里面荒草又多又高,于是就在2013年3月3日下沟里去把地里周围一圈的杂草全部用镰刀割了一条宽2米的防火隔离带,把割下的这几捆杂草都扔到地里的那个窑里了。到了第二天中午,也就是3月4日11点左右,自己去地里休息了一会,吸了一根烟,看当时没有风,就把中间的杂草点着了,忽然刮风,自己看火势越变越大,怕出意外,就赶紧用拿的镢头打火,打了一个多小时,还是没有打灭,于是喊了在沟上面整地的文某某下来帮忙打火,文某某下来时间不长,村上的孙某某和几个人下来帮忙打火,由于当时人手少,加之风也大了,火也越烧越大根本无法控制。到14时左右,看火势太大,自己也烧伤了,就慢慢往回走,在路上遇见了几个小伙子,问自己是干什么的,自己说是打火的,他们问火是不是自己点的,自己说是的,由于当时他们要下山打火,就问了自己的姓名,同时给自己照了几张相,并把打火机收了,他们看自己受伤了,就让自己回去了。回家后,侄子来看自己,自己妻子就赶紧让他开车把自己往医院送,先送到旬邑县医院,然后到彬县医院,两个医院都不接收,于是连夜转到西安市中心医院烧伤科。过火面积自己不清楚,自己走的时候大概烧了三个硷有十几亩地左右,之后就不知道火烧到什么地方了。自己知道防火戒严期不允许野外用火,所以当时用镰刀割了一条防火隔离带,就怕引起林地着火,但还是发生了。(五)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笔录及拍照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拍照12张:证明该起火灾现场按乡镇、自然村划分为三个班,总过火面积881亩,起火点为清塬镇赵家村村办林场附近的玉米地。第一现场(1号班)总过火面积372亩,属城关镇安仁村姚峪沟,坡向为西,北至梁脊,东至沿沟线,西至沟渠,南至沟渠。现场内全是过火后的灰迹,属宜林荒山,植被为莎草类及蒿类等。第二现场(2号班)总过火面积167亩,属清塬镇赵家村桑家沟,坡向为东,东至沟渠,西至沿沟线,南至沟渠,北至沟沿。现场内全是过火后的灰迹,属宜林荒山,植被为莎草、蒿类等。第三现场(3号班)总过火面积302亩,属清塬镇赵家沟,坡向西北,东至小沟渠及梁峁,西至果园,南至小沟,北至沟沿渠。现场内有过火后的灰迹和烧伤的刺槐树及果树,植被为莎草和蒿草,烧伤树木约1200多株,可以恢复生长。2、提取笔录及拍照2张:证明2013年3月4日14时35分,旬邑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对被告人许某某引起火灾的气体打火机提取,并拍照,打火机机体在扑火过程中已炸裂。3、指认笔录:证明2013年3月4日14时许,在赵某某的见证下,被告人许某某因双脚烧伤严重,无法到现场指认,对过火现场进行了确认。(六)鉴定意见火灾现场鉴定报告书:证明经旬邑县林业工作站鉴定,该火灾现场为两个镇三个小班,总面积881亩,过火面积841亩,其中城关镇1个小班,总面积394亩,过火面积372亩;清塬镇两个小班,总面积487亩,过火面积469亩。1号班总面积394亩,过火面积372亩,属城关镇安仁村姚峪沟宜林荒坡,植被为莎草、蒿类等。2号班总面积185亩,过火面积167亩,属清塬镇赵家村桑家沟宜林荒坡,植被为莎草、蒿类等。3号班总面积302亩,过火面积302亩,属清塬镇赵家村,内有疏林地60亩,其余为宜林荒坡和台硷地,地被物有零星刺槐和老化果树,植被为莎草和蒿类等。经现场勘查烧伤刺槐林木1200多株,树木烧伤轻微,可以恢复生长。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被告人许某某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法庭均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野外林区用火引发山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在火灾发生后主动参与扑火,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许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在其社区一贯表现良好,对其宣告缓刑对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满一年六个月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健代理审判员 张喜平代理审判员 周亚萍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亚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