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余民初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毛洪兰与王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X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余民初字第0050号原告毛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高靓,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男,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毛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王X于2013年12月4日死亡,常住户口于2014年1月7日注销。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顾一鸣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