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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余民初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毛洪兰与王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X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余民初字第0050号原告毛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高靓,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男,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毛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王X于2013年12月4日死亡,常住户口于2014年1月7日注销。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顾一鸣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