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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孙某某,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冉满仓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绍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