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孙某某,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冉满仓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绍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