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婺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张景珍与许立志、陈丽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珍,许立志,陈丽君,张福其,杜永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商初字第167号原告:张景珍。被告:许立志。被告:陈丽君。被告:张福其。被告:杜永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珍诉被告许立志、陈丽君、张福其、杜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景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里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项 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