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张景珍与许立志、陈丽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珍,许立志,陈丽君,张福其,杜永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商初字第167号原告:张景珍。被告:许立志。被告:陈丽君。被告:张福其。被告:杜永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珍诉被告许立志、陈丽君、张福其、杜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景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里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项 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