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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含民二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闸信用社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含民二初字第00161号原告: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闸信用社。负责人:戴道明,该社主任。被告:XX,男,汉族,1966年8月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闸信用社诉被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闸信用社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闸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闸信用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传宝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