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营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张福明与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明,李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民初字第527号原告张福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饶磊,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明诉被告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明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福明负担。审判员 何礼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俐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