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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周凤英与黄凤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英,黄凤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周凤英,女。被告黄凤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英诉被告黄凤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凤英以被告黄凤春已给付赔偿款,双方已自行处理完毕为由,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凤英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周凤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品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