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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赵晶与杨继忠、赵忠文、孙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晶,杨继忠,赵忠文,孙庆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赵晶。委托代理人陈乃伟,泰安岱岳晨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继忠。被告赵忠文。被告孙庆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晶与被告杨继忠、赵忠文、孙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晶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晶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财产保全费740元,由原告赵晶负担。审 判 长  田烈军审 判 员  王建民人民陪审员  陈永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翠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