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江民初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扬州市江都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江都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张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民初字第2799号原告扬州市江都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在本市江都区长江东路155号。法定代表人吴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瑞龙、王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男,委托代理人王学乾,扬州市江都区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江都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江都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江都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扬州市江都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靳庆珍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月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