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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馆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馆民初字第1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广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