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馆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馆民初字第1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广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