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范文浩与钱中华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溧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男,1972年6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4日被本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钱某,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4日被本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钱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5日0时许,被告人范某、钱某为索取债务,和两名东北人强行将被害人严某从被告人范某租住的溧阳市溧城镇城中花园的出租房带至溧阳市工交大酒店202房间,期间,两名东北人对被害人严某进行殴打。2012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范某离开酒店,钱某在外出吃完夜宵后返回酒店住在205房间。上午10时左右,两名东北人将被害人严纯某至205房间后离开酒店。11时许,被告人范某到205房间与被告人钱某一起看守被害人严某。14时左右,被告人钱某离开酒店,被告人范某继续看守被害人。14时30分,被害人严某被解救,其被拘禁时间近15小时。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钱某到城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范某、钱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同时认为,被告人钱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钱某拘役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告人范某、钱某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5日0时许,被告人范某、钱某为索取债务,纠集两名东北人强行将被害人严某从被告人范某租住的溧阳市溧城镇城中花园的出租房带至溧阳市工交大酒店202房间看守索债。期间,两名东北人对被害人严某进行了殴打。9月15日凌晨,被告人范某离开酒店,被告人钱某在外出吃完夜宵后返回酒店住在205房间。上午10时左右,两名东北人将被害人严纯某至205房间后离开酒店。11时许,被告人范某到205房间与被告人钱某一起看守被害人严某。14时左右,被告人钱某有事离开酒店,被告人范某继续看守被害人严某。14时30分,被害人严某被本市公安机关解救,其被拘禁时间近15小时。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钱某到本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证人徐某、刘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医院病历及受伤照片,住宿登记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范某、钱某亦当庭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钱某为索取债务,纠集他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钱某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钱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均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二、被告人钱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4年7月9日止)。(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连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芮寅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