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冯某某,女,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任县。被告许某某,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冯书合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解丽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