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何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37号原告:何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