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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2013)华法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陈涛与被申请人彭玉贞,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华法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陈涛,男法定代理人陈才宣,男申请人陈涛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彭玉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涛以其母亲彭玉贞于2011年9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人陈涛持当地村民委员会、镇政府、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彭玉贞下落不明的证明向本院申请宣告彭玉贞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彭玉贞,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原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荷花田村五组,系申请人陈涛的母亲。彭玉贞的丈夫陈春明于2011年9月12日因病去世,彭玉贞因精神刺激于2011年9月20日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11月8日在本院、申请人陈涛所地村委会及彭玉贞原籍所在地村委会发出寻找彭玉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届满之后,彭玉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人彭玉贞于2011年9月起至今,下落不明已逾二年之久,经本院公告寻找,期满后彭玉贞仍然下落不明,应当宣告失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彭玉贞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戚鲁繁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桂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宣告失踪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