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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费卫亮与陈大明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卫亮,陈大明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费卫亮。委托代理人邱斌。被告陈大明。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陈大明下落不明,原告费卫亮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费卫亮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卫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费卫亮承担。审 判 长  张学和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荣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