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费卫亮与陈大明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卫亮,陈大明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费卫亮。委托代理人邱斌。被告陈大明。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陈大明下落不明,原告费卫亮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费卫亮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卫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费卫亮承担。审 判 长 张学和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荣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