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鼎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朱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鼎民初字第254号原告林某某,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委托代理人廖云坚,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李某某,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张开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婷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