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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关某某,女,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代某某,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关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文庆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