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关某某,女,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代某某,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关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文庆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旭东 来源:百度“”